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商业道德。
经营者不得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组织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网络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措施,研究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重大问题,联合查处重大案件,协同推进综合治理。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金融、传媒、电信等㊣㊣✅行业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涉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违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时间自作出处置措施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三年。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作为域名主体部分等网络经营活动标识;
(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四)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平台工作人员、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前款所称的财物,包括现金、物品、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礼券、基金、股份、债务免除等其他财产权✅益。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下列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运营者以及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与经营者共同实施前款行为。
本条所称的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和名誉,包括相关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等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判定经营者是否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兼容行为✅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二)不兼容行为是否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是否影响网络生态开放共享;
(四)不兼容行为对消费者、使用该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第三方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实施以下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经营者,拦截、屏蔽其合法提供的信息内容以及页面,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拦截、屏蔽非法信息,频繁弹出干扰用户正常使㊣用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除外。
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正常交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销售区域或者时间、参与促销推广活动✅等,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选择,妨碍、破坏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侵害交易㊣相对方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下列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拦截、拖延审查、下架,以及其他㊣干扰下✅载、安装、运行、更新空间导视设计是什么、传播等行为;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搜索降权、限制服务内容、调整搜索结果的自然排序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优势以及管理规则,通过屏蔽第三方经营信息、不正当干扰商品展示顺序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四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第二十五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中公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违背商业道德、行业惯例,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判定构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以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伪造、销毁涉案数据以及相关资料,不得妨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调查。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案件办理的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进行取证、固定,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对于新型、疑难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派专家观察员参与协助调查。专家观察员可以依据自身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实践经验等,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有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观察员等对参与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保存信息,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妨害、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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